2005年8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保险合同驶上死亡快车道
赵仁伟 徐志东

  “准女婿”为骗取巨额保险金,精心策划将自己的“准丈人”残忍杀死。山东淄博的这起骇人听闻的杀人骗保案,引发了一场争议激烈的保险合同官司。
    
    “准女婿”策划杀死“准丈人”
    2001年春天,山东淄博宫庆军的准女婿王忠良游说女友让她父亲入保险,称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,可得到20多万元的赔偿,宫庆军听后表示同意。
    2002年初,王忠良领着准丈人到保险公司投保,代理人为宫庆军设计了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。但宫庆军身价根本达不到这样的保险额,因此被拒保。
    同年6月,王忠良再次带准丈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了3份意外伤害保险,保险总额为22万元。投保人、被保险人都是宫庆军,受益人是宫庆军的妻子孙桂兰。
    2002年10月13日晚,王忠良同伙张山来到宫庆军的养殖大棚,趁其不备将他砍死,并制造了抢劫的假象。警方很快破获了王忠良、张山合谋杀人案。
    2003年,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死刑,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,这两名杀人犯于当年被执行死刑。
    
    死者家属状告保险公司
    孙桂兰家中还有3位老人和未成年的儿子需要照顾,生活陷入困境。她想到了丈夫所投的3份保险,遂向保险公司提出22万元的索赔。不料,保险公司称,孙桂兰丈夫在投保时就存在骗保目的,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,合同因此无效。
    对此答复,不仅孙桂兰一家人难以承受,就连周围居民也想不明白:宫庆军的本意绝对不可能是以死亡来骗保,更不可能与准女婿商量好,让他杀死自己而获取高额赔偿。另外,根据保险单的条款,明确指定受益人为孙桂兰。不管宫庆军被谁杀害,都应该算是意外伤害,为什么受益人孙桂兰得不到保险赔偿呢?
    2005年1月13日,孙桂兰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2万元保险金。7月6日,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。
    
    保险合同是否有效
    原告孙桂兰的代理律师认为,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,是希望自己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得到保险金作为保障,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约束,是真实意思的表示;该合同具备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名称和住所、保险标的等11项必备条款,完全符合法律规定,并且该合同形式合法。
    原告律师还认为,保险公司所说“投保人主观上存在骗保故意”的主张不能成立。原因是,投保人于2001年初投保金额为300万元的人寿保险时,存在与王忠良共同骗保的故意。但本案争议的人寿保险合同是于2002年6月签订的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前后2个保险合同是完全独立的,不能以前一份合同签订时存在骗保的故意,就此来判断和影响后一份合同的内容和效力;而且,王忠良的主观动机与本案中争议的保险合同效力无关,毕竟王忠良不是合同当事人。对死者来说,正是由于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原因,使他的身体受到伤害,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关于“意外伤害”的释义,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孙桂兰保险金。
    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3份合同是无效的。他们指出,为达到被承保的目的,王忠良出资为宫庆军建起了养殖大棚,而且在2002年6月,宫庆军签订的3份保险也是由他出资。由此看来,整个过程都是以骗保为目的,不能孤立起来看。另外,宫庆军在投保时对第一次投保300万元人身保险时被拒保的事情予以隐瞒,这说明,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。
    被告方认为,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。凡是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,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。基于此,这3份合同是无效的。
    
    法院判决合同无效
    山东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。法院审理认为,王忠良利用死者及其家人对他的信任,骗得投保人同意,出资投保。投保人的行为系欺诈行为,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,无法律约束力。孙桂兰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,证据不足,不予支持,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孙桂兰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,此案判决结果目前己经正式生效。